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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訪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做好新時代氣象部門信訪工作,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信訪工作條例》,結合氣象部門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各級氣象部門的機關和直屬單位等開展信訪工作。

                  第三條??信訪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各級氣象部門黨組(黨委)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維護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各級氣象部門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接受群眾監督、改進工作作風的重要途徑。

                  第四條??氣象部門信訪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記為民解難、為黨分憂的政治責任,堅守人民情懷,堅持底線思維、法治思維,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化解信訪突出問題,促進氣象部門和諧穩定。

                  第五條??氣象部門信訪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氣象部門信訪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確保正確政治方向。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傾聽群眾呼聲,關心群眾疾苦,千方百計為群眾排憂解難。

                  (三)堅持落實信訪工作責任。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四)堅持依法按政策解決問題。將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依法維護群眾權益、規范信訪秩序。

                  (五)堅持源頭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舉、綜合施策,著力點放在源頭預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發信訪問題的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第六條??各級氣象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信訪事項,傾聽人民群眾建議、意見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為人民群眾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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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責任分工

                  第七條??各級氣象部門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構建黨組(黨委)統一領導、信訪工作機構協調督導、內設機構推動落實、各方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體系。

                  第八條??各級氣象部門黨組(黨委)要在預防和處理本級氣象部門信訪問題中履行主體責任。黨組(黨委)主要負責同志要對本級氣象部門的信訪工作負總責,其他班子成員根據工作分工,要對職權范圍內的信訪工作負領導責任。對上級部門交辦、轉送的重要群眾來信、重要信訪事項和排查出的突出問題,各級氣象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閱批,提出處理意見;領導班子成員要包案處理,并按規定時限辦結;分管信訪工作負責人要強化督促辦理終結。

                  第九條??中國氣象局黨組加強對氣象部門信訪工作的統一領導:

                  (一)強化政治引領,確立信訪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則,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制定信訪工作政策制度,聽取信訪工作匯報,分析信訪形勢,科學民主決策,研究部署信訪工作中事關氣象高質量發展、部門安全穩定、干部職工權益保障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依法履行職責,統籌信訪工作責任體系構建,領導組織全國氣象部門信訪工作責任制落實、督導考核等工作;

                  (四)領導建設一支對黨忠誠可靠、恪守為民之責、善做群眾工作的高素質專業化信訪工作隊伍,為信訪工作提供組織保證。

                  第十條??省級及以下氣象部門黨組(黨委)領導本部門(本單位)信訪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執行上級氣象部門和本級地方黨委、政府的有關工作部署要求,依法履行職責,研究解決突出問題和疑難復雜信訪問題,及時妥善處理信訪事項,支持和督促內設機構、直屬單位和下級氣象部門做好信訪工作。

                  省級及以下氣象部門要定期向上級氣象部門和本級地方黨委、政府報告有關信訪工作;重大信訪事項要及時進行專題匯報。

                  第十一條??各級氣象部門應當明確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和人員。為便于工作,一般應設在單位辦公室(或綜合管理部門)。

                  信訪工作機構要發揮組織、協調、督促和指導的作用,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轉送、交辦信訪事項;

                  (二)協調解決重要信訪問題;

                  (三)督促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

                  (四)綜合反映信訪信息,分析研判信訪形勢,為本級氣象部門黨組(黨委)提供決策參考;

                  (五)指導本級氣象部門的內設機構、直屬單位和下級氣象部門的信訪工作;

                  (六)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責任的建議;

                  (七)承擔上級氣象部門和本級地方黨委、政府交辦的信訪事項。

                  第十二條??各級氣象部門內設機構要發揮職能作用,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調查和處理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預防和化解政策性信訪問題,推動和落實解決有關信訪事項,加強對本級直屬單位和下級氣象部門對口信訪事項的指導、監督、審核。

                  第十三條??各級氣象部門直屬單位應當做好職責范圍內的信訪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受理、辦理有關信訪事項,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第十四條??各級氣象部門要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準確掌握職工思想動態,積極協調處理化解發生在本部門的信訪事項和矛盾糾紛,預防和化解群體性信訪問題,不斷拓寬社會力量參與信訪工作,發揮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和“兩代表一委員”、社會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眾意見和要求,引導群眾依法理性反映訴求、維護權益。

                  第十五條??各級氣象部門應當加強信訪工作機構建設,選優配強負責人和工作人員,配備與形勢任務相適應的工作力量,打造高素質專業化信訪干部隊伍。中國氣象局直屬單位、省級及以下氣象部門信訪工作機構負責人一般由辦公室(或綜合管理部門)負責人兼任。信訪工作機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發生變動,應于7個工作日內將變動情況報上級信訪工作機構及人事部門備案。

                  各級氣象部門應當將信訪工作作為黨性教育內容納入教學培訓,加強干部教育培訓,強化能力提升。

                  各級氣象部門要探索建立信訪督查專員制度,進一步健全年輕干部和新錄用干部到信訪工作崗位鍛煉制度。

                  各級氣象部門應當為信訪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建設獨立的信訪接待場所,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設備。

                  第十六條??各級氣象部門要加強內部信訪、紀檢、巡視巡察、組織人事、信息宣傳等機構聯動協調,主動和當地信訪、政法等部門溝通協調,做好信訪信息系統對接,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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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條??有關氣象部門應當依規依法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

                  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第十八條??各級氣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網絡信訪渠道、通信地址、咨詢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在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各級氣象部門領導干部應當閱辦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定期下訪,包案化解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各級氣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聯合接訪工作機制,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有關內設機構、直屬單位聯合接待,一站式解決信訪問題。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十九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走訪形式。對于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工作人員應當按照“一事一訴”記錄。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如實記錄。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在設立或者指定的信訪接待場所接待。

                  第二十條??各級氣象部門應當落實屬地責任,認真接待處理群眾來訪,把問題解決在當地,引導信訪人就地反映問題。

                  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

                  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辦理期限內向受理、辦理的氣象部門的上級氣象部門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上級氣象部門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各級氣象部門應當加強信訪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設,推動信訪信息系統向市、縣兩級氣象部門延伸,強化網上留言辦理,有序推進與當地信訪部門的信訪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各級氣象部門應當及時將信訪事項錄入信訪信息系統,使網上信訪、來信、來訪、來電在網上流轉。

                  第二十二條??各級氣象部門應當建立法定途徑處理信訪訴求工作清單,對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并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屬于氣象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轉送、交辦有權處理的內設機構、直屬單位或下級氣象部門辦理,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二)對情況重大、緊急的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氣象部門領導決定,依法采取措施,督促相關責任單位落實信訪工作責任,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三)對屬于紀檢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應當按照管理權限轉送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機構或氣象部門有關紀檢機構處理。

                  (四)對不屬于氣象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提出;對反映涉法涉訴問題的信訪人,應當釋法明理,引導其向有關政法部門反映問題。

                  “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各級氣象部門收到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接收、轉送或交辦情況。

                  對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能夠當場告知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對上級氣象部門或者本級地方黨委、政府信訪部門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屬于本級氣象部門職權范圍的,有關氣象部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不屬于本級氣象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經轉送、交辦的上級氣象部門或者信訪部門核實同意后,交還相關材料。

                  各級氣象部門紀檢機構處理檢舉控告事項的告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信訪人有下列行為的,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一)在辦公場所周圍和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辦公場所,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二)攜帶堅硬物體、不明液體、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等;

                  (三)侮辱、毆打、威脅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財物;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六)其他違法違規、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以及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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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二十五條??各級氣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和有關規定,按照訴求合理的解決問題到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行為違法的依法處理的要求,依規依法按政策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法合理訴求,維護正常信訪秩序。

                  第二十六條??各級氣象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加強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各級氣象部門應當按照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要求,將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體制中分離出來,引導信訪人按照相應程序反映問題。

                  各級氣象部門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七條??對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類事項,有權處理的部門或單位應當認真論證研究。對科學合理、具有現實可行性的,應當采納或者部分采納,并予以回復。

                  第二十八條??對信訪人提出的檢舉控告類事項,轉有權處理的部門依規依紀依法接收、受理、辦理和反饋。

                  各級氣象部門信訪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人事部門通報反映干部問題的信訪情況,重大情況向主要負責同志及分管人事工作的負責同志報送。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干部選拔任用監督的有關規定進行辦理。

                  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以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第二十九條??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事項,應當區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當通過審判機關訴訟程序或者復議程序、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監督程序、公安機關法律程序處理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未依法終結的,引導信訪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處理。

                  (二)應當通過仲裁解決的,引導信訪人按照相應程序處理。

                  (三)可以通過黨員申訴、申請復審等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四)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程序解決的,引導信訪人按照相應程序處理。

                  (五)申請查處違法行為的,引導信訪人按照相應程序處理。

                  (六)屬于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職責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復。

                  (七)不屬于以上情況的,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并調查核實,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第三十條??各級氣象部門信訪事項的辦理結果,要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規范、手續完備。信訪處理意見書應當載明信訪人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處理意見及其法律法規依據:

                  (一)請求的事實清楚,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的事由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作出解釋說明;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氣象部門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氣象部門執行;不予支持的,應當做好信訪人的疏導教育工作。

                  第三十一條??信訪處理意見書的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傳真送達、電子郵件送達、委托送達、轉交送達等。信訪處理意見書要有承辦單位公章、信訪人的意見和簽字。以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以到達信訪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信訪人拒絕接收信訪處理意見書的,送達人可以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把信訪處理意見書留在信訪人的住所;也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信訪處理意見書留在信訪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第三十??各級氣象部門在處理申訴求決類事項過程中,可以在不違反政策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在裁量權范圍內,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可以引導爭議雙方當事人自愿和解。經調解、和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或者和解協議書。

                  第三十??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級氣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提出書面復查請求的,應當由原辦理氣象部門的上一級氣象部門進行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氣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提出書面復核請求的,應當由復查氣象部門的上一級氣象部門進行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氣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中國氣象局的復查意見具有復核意見的終結效力。

                  信訪人對最終復核意見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氣象部門不再受理。

                  第三十?各級氣象部門應當堅持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多措并舉化解矛盾糾紛。

                  各級氣象部門在辦理信訪事項時,對生活確有困難的信訪人,可以告知或者幫助其向有關機關或者機構依法申請社會救助。

                  氣象部門基層黨組織和基層單位對信訪事項已經復查復核和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的相關信訪人,應當做好疏導教育、矛盾化解、幫扶救助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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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監督和追責

                  第三十??各級氣象部門應當對開展信訪工作、落實信訪工作責任的情況加強督導或“點對點檢查”,要將疑難復雜信訪問題列入督導檢查范圍,就發現的重要問題及時向本級黨組(黨委)報告。

                  第三十??各級氣象部門應當每年對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己私Y果應當在適當范圍內通報,并作為對單位、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人事部門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同級信訪工作機構的意見。

                  對在信訪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部門或者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在信訪工作中履職不力、存在嚴重問題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視情節輕重,進行約談、通報、掛牌督辦,責令限期整改。

                  三十九??各級氣象部門信訪工作機構發現有關內設機構、直屬單位或下級氣象部門存在違反信訪工作規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或者拒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等情形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對工作中發現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氣象部門黨組(黨委)報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議。

                  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氣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向有管理權限的氣象部門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對信訪工作機構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責任的建議,有關氣象部門應當書面反饋采納情況。

                  四十??根據巡視巡察工作需要,各級氣象部門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向巡視巡察機構提供被巡視巡察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主要負責同志有關信訪舉報,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具有苗頭性、傾向性的重要信訪問題,需要巡視巡察工作關注的重要信訪事項等情況。巡視巡察機構應以適當方式向同級信訪工作機構反饋巡視巡察期間的有關信訪事項。

                  四十一??各級氣象部門信訪工作機構應當每年向本級氣象部門黨組(黨委)和上級氣象部門信訪工作機構報告年度信訪工作開展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要包括紀檢機構以外的內設機構收到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二)上級部門轉送、交辦、督辦的信訪事項辦理情況;

                  (三)信訪工作機構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責任建議以及被采納情況;

                  (四)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年度信訪工作情況報告可與年度工作總結一并報送。

                  四十二??各級氣象部門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情形應及時處理。情節較輕的,由其上級氣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二)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四)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或拒不執行有權處理機關、單位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或對屬于其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

                  (五)對信訪工作機構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責任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

                  (六)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照規定登記,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

                  (七)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

                  (八)對待信訪人態度惡劣、作風粗暴,或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吃拿卡要、謀取私利,損害黨群干群關系;

                  (九)對規模性集體訪、負面輿情等處置不理,導致事態擴大,或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未依法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十)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甚至出現打擊報復信訪人行為;

                  (十一)其他不正確履行或者不履行信訪事項處理職責,甚至出現違規違紀違法的情形。

                  第四十??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滋事擾序、纏訪鬧訪情節嚴重;

                  (二)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相關法律法規;

                  (三)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本實施細則由中國氣象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信訪工作條例》和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信訪工作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為準。中國氣象局2005年10月19日印發的《中國氣象局貫徹〈信訪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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