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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名稱:政策解讀發布機構: 中國氣象報社
                  發布日期: 2020年01月02日 2020年01月02日 文號:
                  效用狀態:有效

                  新修訂的《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辦法》正式發布

                  2019年12月30日,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國氣象局印發了新修訂的《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于2008年4月印發施行。10多年來,有效推進和規范了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同時也較好地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氣象部門政府信息的權益。但是,從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新形勢和新《條例》的新精神分析,該《辦法》已經不適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新要求。為此,中國氣象局組織開展了《辦法》的修訂工作,并經2019年12月13日第5次中國氣象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變化很大,調整了篇章結構,增加或充實了許多條款,體量由原《辦法》的5章22條擴充為6章45條。主要修訂了如下內容:

                  一、進一步明確政府信息的定義(第二條)

                  新《辦法》將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定義為“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特別增加了“行政管理”這一限定詞,將政府信息限定在“行政管理”范圍內,非行政管理活動中產生的信息不納入本《辦法》適用范圍。

                  二、進一步明確政府信息工作體系(第三、四條)

                  1. 指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綜合辦公部門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而原《辦法》對省級以下氣象主管機構的政府信息工作主管部門并沒有指定,而是由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實際需要自行指定。

                  2. 要求指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并規定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通過第三條和第四條,清晰界定了“主管部門”和“工作機構”的職責,并把原《辦法》中屬于主管部門的職責劃歸工作機構。即主管部門屬于宏觀管理層級,領導和指導工作機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工作機構接受主管部門的領導和指導,負責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和具體事務。根據氣象部門實際,主管部門、工作機構均為辦公室。

                  三、將“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原則(第五條)

                  政府信息對社會公開是普遍性要求,凡是沒有列入負面清單(豁免條款)的政府信息,原則上都應當向社會公開。而不公開是特殊情況,只有納入負面清單(豁免條款)的少數政府信息可以不公開。

                  四、規定互聯網政府網站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渠道

                  氣象部門目前沒有編輯出版類似于《政府公報》的刊物,能夠確保及時更新的只有政府網站,因此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政府網站為政府信息公開主要渠道,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首先在政府網站中公開。同時要求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統籌建設政府網站信息公開平臺建設,集中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氣象部門的政府信息。

                  五、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及其權限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是本級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具有以下政府信息公開權限:本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本機關直接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并由本機關負責保存的政府信息(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報送、備案或行政機關通過調查、普查、征集、統計等方式收集制作的信息)。

                  與其他行政機關聯合制作的政府信息,本機關牽頭的由本機關負責公開,但公開前應當征得其他行政機關同意;其他行政機關牽頭的,由牽頭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六、制定了政府信息公開負面清單(豁免條款)

                  1. 以下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第十條):(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2)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3)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2. 以下政府信息不得公開(第十一條):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一般不得公開。但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氣象主管機構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

                  3. 以下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開(第十二條):(1)氣象主管機構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2)氣象主管機構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3)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但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氣象主管機構也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公開。

                  七、要求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第十五條)

                  政府信息的公開屬性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包括一些國家秘密都有解密并公開的情況,這就要求氣象主管機構要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且有必要公開的政府信息及時主動公開。

                  八、要求強化便民服務舉措(第十九、二十條)

                  1.在政務服務場所設置政府信息查閱點,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

                  2.及時向本級檔案局(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九、規定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必須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二十四條第一款)

                  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無論是公民個人,還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般要求提供經辦人的個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的復制件(復印件、掃描件)。

                  十、增加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補正程序(第二十五條)

                  當申請人沒有按第二十四條要求填寫申請表,或者填寫的內容不明確時,政府信息工作機構應當與申請人聯系要求補正,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如果申請人超過7個工作日未補正,則不再處理該申請。

                  如果申請人沒有留聯系方式,該申請不予處理。

                  十一、對申請人濫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了限制

                  1.(第二十五條)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2.(第三十四條)同一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可以根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信息處理費。

                  十二、對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日期作出了規定(第二十六條)

                  1.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日期;

                  2.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簽收之日為收到日期;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日期;

                  3.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或者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日期;

                  4.因申請內容不明確要求申請人補正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補正件后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日期。

                  十三、延長了受理機構答復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期限(第二十七條)

                  原辦法辦理期限是15個工作日,新辦法增加到20個工作日。另外,如果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見的時間累加計算。

                  十四、對涉及第三方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程序和期限作出了規定(第二十八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受理申請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反饋意見的期限為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

                  1.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2.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開;

                  3.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十五、進一步細化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口徑(第二十九條)

                  原辦法將答復口徑劃分為4種,新辦法增加到11種。具體如下:

                  1.申請公開的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申請公開的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根據有關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申請公開的信息經檢索確認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請公開的信息為本機關公開出版物的,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6.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于已制作完成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另行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分析、加工、制作的,可以不予提供。但是,如果申請的政府信息是現成的,但其中含有一部分不能公開的內容,受理機關應當刪除不能公開的內容,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這種情況則不屬于需要加工的情況。

                  7.氣象主管機構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8.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氣象預報預警、氣象數據、天氣證明等氣象業務服務信息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規定、渠道和聯系方法;

                  9.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告知申請人信訪、投訴、舉報等渠道;

                  10.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11.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十六、規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按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第三十一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實際,在設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格時,提供多種形式供申請人選擇。如載體形式,可以包括紙質、電子文件;送達方式可以包括郵寄(中國郵政)、傳真、電子郵件等。

                  十七、規范了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的答復內容(第三十二條)

                  新辦法統一要求使用《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進行答復,并明確要求告知書應當包括答復意見和救濟途徑兩個部分的內容。答復意見按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擬定;救濟途徑是告知申請人為保障自身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中的權益可以采取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渠道。

                  十八、明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不收取費用(第三十四條)

                  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一般繳納費用。但為了限制濫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受理機構可以根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信息處理費。

                  十九、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等工作制度,規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管理(第三十六條)

                  根據各地區、各部門10年來依申請公開情況分析,由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而產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越來越多。確保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相關材料的完整歸檔,有利于案件的復議、審理和保障雙方合法權益。

                  二十、加大了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力度

                  1.要求建立4項制度(第三十七條):培訓制度、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2.明確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上級對下級具有監督和指導職能(第三十八條)。由于氣象部門實行的是雙重領導體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要由部門歸口管理,但各級氣象部門也要接受地方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有關要求和督促檢查。

                  二十一、對氣象預報預警和氣象數據公開作出規定(第四十三條)

                  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七款“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和第五十五條有關規定,氣象預報預警、氣象數據等氣象業務服務信息屬于“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情況,這些信息的公開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中國氣象局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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