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名稱: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中國氣象局 | |
發布日期: 2022年07月19日 2022年07月19日 | 文號: | |
效用狀態:有效 |
解讀《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的有關要求,更加有效規范我國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工作,中國氣象局會同國家安全部、國家保密局組織修訂了《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22年6月,中國氣象局局長莊國泰、國家安全部部長陳文清、國家保密局局長李兆宗聯合簽署中國氣象局?國家安全部?國家保密局第 40號令,公布了《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一、修訂背景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來,在規范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務院不斷深化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于2016年2月印發了《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取消了“外國組織和個人在華從事氣象活動初審”。2018年,國務院又啟動了證明事項清理工作,明確凡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事項一律取消的清理要求,其中涉及《辦法》兩項證明事項。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上述各項要求,確保改革于法有據,中國氣象局會同國家安全部和國家保密局啟動了《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修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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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訂過程
中國氣象局于2016年4月啟動了《辦法》修訂,形成了《辦法》(修訂初稿),先后征求了部門內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中央編辦、國家安全部、國家保密局等黨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并對反饋意見進行了吸收采納。2017年,中國氣象局召開了《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修訂專家論證會,邀請了行政相對人、有關部委專家和高校法學教授對《辦法》的修改內容進行了論證。2018-2020年,結合國辦證明事項清理工作有關要求,中國氣象局進一步對《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并再次廣泛征求和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期間又多次征求國家安全部和國家保密局意見,形成了《辦法》(修訂送審稿)。2022年6月,中國氣象局局長莊國泰、國家安全部部長陳文清、國家保密局局長李兆宗聯合簽署中國氣象局?國家安全部?國家保密局第 40號令,公布了《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三、修訂內容
《辦法》主要從三個方面做了修改。
一是落實證明事項清理工作要求,針對已取消的兩項證明事項,此次修訂刪除了對應的申請材料即原《辦法》第八條的“項目經費來源證明”和“有關部門相應的批準文件”,并對申請條件做了完善。
二是調整涉外氣象探測活動行政審批流程,取消了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初審環節,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直接受理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有關要求,做好涉外氣象探測站(點)設立的技術審查(含現場踏勘)工作;同時取消了經批準設立的涉外氣象探測站(點)備案要求。
三是對涉外氣象探測資料的匯交和獲取、使用氣象資料以及涉密資料的提供等活動進行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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