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名稱:行政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中國氣象局 | |
發布日期: 2017年12月11日 2017年12月11日 | 文號:氣發〔2017〕81號 | |
效用狀態:有效 |
中國氣象局關于印發中國百年氣象站認定辦法的通知
各?。▍^、市)氣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氣象局,黑龍江省森工總局營林局,黑龍江省農墾總局農業局,中國民用航空局空管辦,各直屬單位,各內設機構:
為做好中國百年氣象站認定工作,持續推進氣象觀測業務穩定健康發展,中國氣象局組織編制了《中國百年氣象站認定辦法》?,F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國氣象局
2017年12月11日
中國百年氣象站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百年氣象站認定工作,加強氣象站的保護以及人文與科技的傳承,促進氣象站持續穩定運行,參照《世界氣象組織認定長期觀測臺站的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和《地面氣象觀測規范》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百年氣象站是指能夠長期連續開展觀測的氣象站,包括但不限于100年,建立運行超過75年、50年的氣象站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由氣象部門和其他行業部門管理和運行的各類氣象站的認定。
第四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中國百年氣象站認定工作。
第五條 百年氣象站認定分百年站、七十五年站和五十年站認定三類。
申請作為五十年站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該氣象站至少是在50年前建立,至少要觀測一個氣象要素,并且在申請之日仍作為氣象站在運行;
(二)在過去50年間,該氣象站的累積中斷觀測時間不得超過年數的5%(不包括武裝沖突和自然災害期間);
(三)該氣象站歷史元數據最少應包含站址基本參數(經緯度、拔海高度)、開展觀測的氣象要素及其單位以及觀測時間表;
(四)該氣象站所代表區域的氣候資料未受到已知搬遷的影響;
(五)確保該站所有歷史觀測數據和元數據完整、準確、可查詢,并防止存儲載體發生老化;
(六)在各個時期,該氣象站應按照當時施行的氣象觀測領域的國家標準或部門規范運行;
(七)現站址具備長期可持續觀測的外部環境,氣象探測環境能夠得到長期保護;縣(區、市)人民政府同意申報百年站,并出具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承諾函;
(八)不同時段的觀測資料應遵守當時有關技術標準、業務規范和流程,質量控制過程及其結果應做到有據可查;
(九)應根據上述認定標準盡力維持氣象站的觀測。
申請七十五年站的,除符合上述(三)-(九)外,還應當符合:
(一)該氣象站至少是在75年前建立,至少要觀測一個氣象要素,并且在申請之日仍作為氣象站在運行;
(二)在過去75年間,該氣象站的累積中斷觀測時間不得超過年數的7%(不包括武裝沖突和自然災害期間)。
申請百年站的,除符合上述(三)-(九)外,還應當符合:
(一)該氣象站至少是在100年前建立,至少要觀測一個氣象要素,并且在申請之日仍作為氣象站在運行;
(二)在過去100年間,該氣象站的累積中斷觀測時間不得超過年數的10%(不包括武裝沖突和自然災害期間)。
第六條 百年氣象站的認定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七條 百年氣象站認定工作每兩年開展一次,由氣象站所在?。▍^、市)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第五條所列要求向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八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收到申請后,按照認定標準重點審查是否具備認定的基本條件,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九條 受理后由國家級氣象業務單位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評估)。國家級氣象業務單位提交認定審查(評估)報告,并將認定的氣象站建議名單提交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
第十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對審查報告和認定的氣象站建議名單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氣象站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認定發布。
第十一條 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對通過認定的氣象站授牌,并通過媒體渠道向公眾發布。通過認定的氣象站將被列入中國氣象站重點保護名錄并公布,并接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 鼓勵各單位積極申報百年氣象站。當地人民政府重視支持且納入百年站名錄的臺站,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對臺站探測環境保護、氣象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項目給予優先支持。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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